The Comprehensive Affairs Department of NMPA Solicits Public Comments on “Key Points for Inspection of Drug Product MAHs (Draft for Comments)”

为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监督管理,监督持有人依法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持有人监督检查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对委托生产药品的境内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对于境内自行生产药品的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要求,同时参照本检查要点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持有人总体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强化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2.(上市放行要求)持有人负责药品的上市放行,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管理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产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产品的上市放行标准,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以及药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偏差调查等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

3.(委托生产管理要求)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的各项质量管理要求。

4.(追溯管理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落实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在销售药品时,向下游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实现药品全过程可追溯。

5.(药物警戒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持有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药物警戒能力进行审核,确保落实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

(二)机构和人员

6.(机构设置)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其委托生产药品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应当有组织机构图,设立的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药品研发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储运管理、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职责,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管理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

7.(关键人员)持有人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资质条件和职责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

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保证体系,独立履行职责,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运行。质量受权人主要负责药品放行,应当独立履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药品注册管理要求。

8.(岗位职责)组织机构中的各岗位职责应当覆盖药品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人应当履行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得遗漏,并确保职责有效落实;部门和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岗位职责,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三)生产管理

9.(确认设施设备)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满足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10.(生产过程监督)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必要的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11.(工艺验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工艺验证、持续工艺确认等活动进行审核,确保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12.(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基于风险制定受托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周期,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增加现场审核频次,以及持续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文件体系。

13.(审核工艺规程等)持有人应当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的生产工艺规程、产品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控制参数、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等质量文件,确保符合要求。

14.(产品信息规则)持有人应当制定或者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关于生产药品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的编制及管理规则,与质量协议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一致。

15.(共线评估)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核,若共线生产品种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16.(返工和回收)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药品的返工和回收的管理程序,对受托产品的返工和回收进行书面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详细记录相关活动,并将其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

17.(说明书和标签)持有人应当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刷、验收、使用和处理流程。由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采购或自行打印的,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的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对文件规定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来源、印刷、使用准确无误,正规合法。

18.(储存条件)持有人应当审核委托生产药品的储存是否符合产品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应定期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的储存管理情况,确保在储存过程中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安全有效。


具体新闻链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