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审核”:指由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
“批”: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批记录”: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2.目的
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确保委托生产行为持续符合药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3.基本信息
3.1联系方式
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2 联系信息。
3.2职责
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履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各自承担相应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具体要求见本协议各项规定。
3.3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
持有人应在生产工艺验证前将产品生产相关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转交给受托方,如有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对受托方进行培训。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持有人应当在相关注册信息获准变更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方。
受托方应对所有本协议涉及产品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保密,并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文件,对于本协议涉及的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批记录等关键质量文件,应经持有人和受托方双方审核批准。
4.法律法规符合性
持有人和受托方应遵循以下法规确保委托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产品质量标准
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及时就任何已知的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和双方职责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互之间的书面通知。涉及本协议相关内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订。
5.生产和供应
5.1厂房设施与设备
受托方应确保与该产品生产和检验相关的厂房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状态良好并均已被确认,生产工艺、清洗程序、分析方法等均已通过相关验证。对发生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变更,经双方评估需进行再验证的,受托方应当进行再验证活动。受托方应根据委托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需经持有人审核和批准。
5.2物料
持有人应进行物料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审核,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持有人应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方,经受托方审核合格后,纳入受托方合格供应商目录中,用于受托方入厂时的核对验收。持有人和受托方应事先约定物料采购方。产品生产使用物料采购由 X负责,应当承担供应商管理和物料的质量保证工作,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物料收货、检验、放行、储存的相关程序,并按照程序对物料进行接收、检验、留样、放行、存储等。
受托方应在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中列明该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物料及合格供应商目录,未在该目录中的物料不得用于合同生产。如需增补合格供应商目录和变更物料供应商需书面通知持有人,并进行相关补充协议签订。
5.3生产工艺
受托方应按照本协议,根据注册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起草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记录等相关质量文件,并经持有人和受托方双方审核批准。
受托方应按照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及时、如实记录。
当任何与批准的工艺规程发生偏离时,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协议“偏差管理”进行偏差调查和处理。
当产品的生产工艺需要变更时,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
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批准的生产进行批记录,并在符合相应生产条件的环境下进行生产活动。
5.4产品批号编制
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批号编制程序,批号的制定原则定义在附件1中。
5.5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复验期管理程序,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定义和形式参见附件1。
5.6生产、检验、设备记录
受托方应当建立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检验设备的使用、清洁和消毒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状态,使用过的所有产品/物料的批次信息和设备运行状况、运行参数等。
每个批次产品应有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包括中间产品检测和产品放行前QC检验记录)。
受托方应按照本协议“文件管理”要求保存所有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记录。
5.7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
受托方应制定书面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的管理程序,并经双方审核批准。
受托方若需要对本协议涉及的产品进行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的活动,需提前告知持有人并得到其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操作。
受托方应记录所有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活动,并将其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5.8生产现场监督
针对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体新闻链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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